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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作为城市房屋的“养老金”,应当如何规范使用、监管和保值增值等,目前存在着许多问题。往往由于处置不当或管理不到位,成为社区矛盾的焦点和社会关注的难点,比如:1、早期建筑的外墙面,因疏于正常的维护,常有水泥层坠落,危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市容市貌;2、有些房屋已进入大修期,因开发商的长期恶意拖欠维修基金而无法修缮,引发与业主的矛盾;3、有些业主委员会将维修基金挪作他用,如违规投资股市等;4、维修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差,伴随着通货膨胀和物价波动等因素,维修基金的贬值风险会更显突出。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缺乏监督和监管机制,缺乏相应的操作规则密切相关。为了解决好住房维修管理问题,应当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对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监管和保值增值。特建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相关实施办法规定,赋予业主委员会法定的维修基金监管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业委会可内设维修基金监督委员会行使内部监督权。必要时,业委会应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经民政局登记注册。
2、明确物业管理部门职责和义务。物业管理部门有义务根据房屋状况提出动用维修基金的申请报告,尤其在发生危及人员和财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提出修缮申请。否则,应负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部门无权直接动用维修基金。
二、制订实施办法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和资金监管方式。
1、使用维修基金,必须由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使用申请报告,经业委会征询业主意见通过后方可使用。
2、维修基金的资金应委托第三方监管,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承担监管业务,但监管方只有监管权无使用权。
3、建立法定程序规范业委会动用维修基金的行为。基本程序为:首先应制订预算(可委托专业单位)并向有关专家予以咨询,其后应根据修订后的预算委托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需签订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对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决算款。监管方应根据程序出具监管意见,承担监管义务。
三、强化政府监管,重点在于确保资金到位和资金安全。
1、应规定由政府监督开发商保证维修基金在销售前及时到位,不到位者不得给予销售或销售许可。凡已销售楼盘涉及维修基金不到位状况或前期物业侵吞、滥用维修基金的,政府应支持帮助业主对违法者进行追索。
2、在业委会未成立前,由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维修基金,并委托第三方监管;待业委会成立后,再将维修基金转交业委会;业委会换届时,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对维修基金的转交进行监管。
3、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业委会并非建筑工程的专业人士,因此,有必要聘请专业人士予以咨询帮助。,由业委会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随机选择专家进行咨询。应给予专家咨询报酬。
4、筹建房屋应急维修基金,由政府有关部门从土地收益中支出,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等 。
四、采取措施,使维修基金保值增值,更好地为业主服务。
1、政府鼓励组建房屋维修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或专业理财机构。它们受托对维修基金进行保值增值的运作,提高维修基金的抗金融风险能力。维修基金投资的收益,全额记帐于各业主帐户。不得提取现金,只能归并于维修基金,或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用于日常维修。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或专业理财机构,按季或按年公布收益,做到账户公开、透明。
2、业主可设立个人维修基金补充帐户,鼓励业主自主补充缴纳维修基金,收益归业主,收益部分不能提取现金,只能用于支付业主自主房屋的大修理费用,或自主的申请房屋修理费用。
3、对于物业管理费以外的各类收益,如停车费、广告费等,要设置最低比例,归入维修基金。
4、对于维修基金的专款储蓄收益,政府应在地方税收政策范围内给予免税的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