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制度 推动上海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

    随着上海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大量涌现,现行金融税收制度呈现出大量空白点。因此,在准确理解金融衍生产品特性和其对传统税收制度影响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衍生产品税收制度的优点与合理要素,结合上海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发育现状,在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框架下与监管部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加强协调,设计一套既鼓励市场发育和中外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又避免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的合理适当的衍生产品税收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市场加速发育,衍生金融工具如国债期货、认股权证、认沽权证等已通过各种途径涌入上海市场,它强烈地冲击着现行税法体系,向税法学界提出新的课题。但我国金融衍生工具课税的法律依据尚未明确,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课税也存在不少问题。税收政策的导向不明确,税制结构不严谨,既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也不利于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当前对衍生工具的具体征税办法多靠补发红头文件来规定,且内容主要集中于期货和股票期权,而对其他形式的期权、互换以及更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往往“有市无税”,税制上存在较大漏洞,给实际征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现行税制已无法适应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新情况。

     为减少税收流失,引导和规范上海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在综合配套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制度体系并有步骤地推进实施。为此建议:

     一、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制度的原则

     1、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对扩大开放、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满足市场规避风险和资产保值需要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上海金融衍生品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还很不完善,亟待国家扶持和引导。在建立衍生工具税收制度,取得税收收入的同时,必须注意避免因采取过重税负政策而扼杀市场。要在拓宽税基、适度税负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减免、抵扣等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发展。

     2、必须转变税收立法观念,遵循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国际惯例健全和规范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同时,针对日益严重的利用衍生工具进行跨国避税的问题,在税法中补充和增加具体的反避税条款,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3、金融衍生工具税制规定的繁简程度,应与现有征管能力相适应。这就要求在制定税制时,既考虑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能力、征管力量以及具体实现手段,又要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理解与执行难易程度,尽量减少税制运行成本。

     二、上海浦东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框架的设计

     1、税制结构体系。与发达国家不征间接税,而以直接税为主的衍生工具税制体系不同,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上海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建设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建立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即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征收印花税,对交易环节征收流转税,在收益环节征收所得税。

     2、纳税主体的确定。对涉及或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交易所、结算单位、经纪商、交易者等,应区分其在交易中充任的角色,或根据所交易的衍生工具的性质,分别确立为相应税种的纳税主体。

     3、征税环节及税种。签发环节:签发金融衍生工具的行为大致有三类,一是交易所提供标准化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二是金融机构、企业向场外交易者提供非标准化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三是企业为激励员工向其提供股票期权的行为。这三种行为应区分不同类型和特征,按比例或定额缴纳印花税;交易环节:金融机构和交易所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服务,结算单位从日常清算和监管实物交割等业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交易者进行的衍生工具交易,以及交易所自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缴纳增值税。考虑到现行增值税率档次少、税负高,应对金融衍生工具增值税税率作专门规定。其他附加税种,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征收。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以及结算单位办理各种业务的所得计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抑制投机行为,可根据交易完成后至到期期间合约空方是否拥有相应的实物和现货资产,以及合约多方是否有未履行的出售相应实物和现货资产的合约,区分正常所得(投资所得)和非正常所得(投机所得),设定差别税率和减免税措施,对过高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进行调节。

     4、交易者以个人身份参与交易取得的收入,在减去有关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依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在本市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应征收预提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可不对非居民的外籍个人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已转化为利息或股息的实际收益部分应照章征收预提所得税。

     5、对带有预期资产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其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资产已发生但未实现的损益,是否确定为收益并征税,可区别个人和法人实体两类纳税人,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个人纳税人采用实现法,不对未实现损益征税,只是当资产被售卖、交换或处置后,才确认收益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实体的纳税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其未实现的损益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卖掉期权并采取与签发者清算等方式终止期权,在实现时,以售卖收入或清算收入与期权费之差作为持有者收益,期权费在签发时作为签发者的收益计征所得税。对互换合约,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收入者为所得、支付者为损失可予扣除)并征税。

     6、由于上海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税收承受能力仍十分脆弱,为体现对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鼓励和扶持原则,在当前乃至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实行轻税政策是明智的选择。具体可以分步骤实施:在出台各种征税规定时,通过设计过渡性质的低税率或一些减免优惠规定,引导社会闲置资金流向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扶持市场健康发展;鼓励风险投资以及对新兴产业和产品的投资,推进上海金融衍生品市场不断成熟,不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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