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三角地区法制协调的建议

    随着长三角区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各地各类市场主体日益强烈地要求加强和完善市场运行和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则,使生产要素、社会资源能在平等、规范的环境中顺畅流动、优化组合、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效量。通过区域内的法制协调,即立法和执法的协调,使之相关的体制、机制制度化,已成为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和重要途径。

     从文化传统、国民经济和地区发展来看,江苏、浙江和上海两省一市(以下简称三地),共同加强立法执法的协调工作,既能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区域经济更好地发展,又能为推进中央立法的事项作出贡献。目前,三地在这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立法协调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是需要花力气梳理现有的三地立法,及时立、改、废;二是由于利益不一,各自为政,三地立法的联动机制不健全;三是在跨区域的重要事项上,三地需协力并推动中央立法,然后才能有所动作;四是三地立法联动需形成协商协作性的平台。

     执法协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是信息不对称、资源不能共享;二是制度保障缺乏以单项突破带动执法协调的局面尚未形成;三是环太湖环境治理执法缺乏协调。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立法协调方面:

     1、建立立法协调的框架协议。借鉴国外特别是东三省的做法,将三地的利益共享和利益补偿机制纳入框架。当前,可以三地的生态利益共享和补偿的制度化作为切入点之一。为保证该框架协议的运作,还要加强三地立法信息和政策信息的互通和流转,建立畅通的立法信息交流平台。

     2、需梳理的立法事项达成框架协议。由三地分别梳理各自地域省级人大、政府,较大市级人大、政府已有地方立法,在清理地方保护主义等事项上开展协作,双向沟通,发现问题及时提请有权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和废止。

     3、选好立法协调的模式。首先,长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立法协调的模式,原则上应以松散型协作模式为好。一方面不至于直接影响和冲击我国单一制体制下的中央立法;同时也考虑到三地联合审议法规规章并不可行,三地都有各自的地情,松散型协作也不至于抹杀三地立法的地方特色。其次,需要建立一个省市法学会为牵头的协商协作载体作为工作平台。

     4、建立立法协调的联动机制。建议之一是三地要在调整共同性事项上互相征求意见,在立法原则和具体措施上互相确认和统一,保持基调一致,而立法的颁布与执行仍由三地单独进行。只要立法的标准达致一致,执法统一就能公平推进。建议之二是以三地政府间的立法协作为基础先行合作,推进立法程序上相对复杂的三地人大立法间的联动。建议之三是先以16个城市为主体协调;近期,即可先以3个省级地方立法主体和5个较大的市地方立法主体开展立法协作联动。

     5、找准立法协调的突破口。急待推进的工作是形成一个到几个一市两省同时都可以进行立法操作的项目,由易到难,由少到多,逐渐突破。为此,建议之一是:当前,三地在基础设施一体化、交通一体化、环境保护三个领域先行开展立法协调。据悉,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已经在这三个领域启动立法工作。建议之二是:当前,考虑到流动人口管理的必要性和现有难度这一矛盾,三地要加强流动人口立法管理的协商,由三地政府先行立法协作,逐步推进。

     6、跨区域事项需提请中央立法。例如,共同协助中央制定《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纲要》,协助交通部、水利部牵头制定《长三角区域交通规划》、《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中央立法。

     执法协调方面:

     1、执法协调需以信息对称为基础。当前,需要推行电子政务联动,共享三地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建立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互认平台。

     2、执法协调需以制度建设为依靠。区域合作发展所面临的市场开放、资源合理配置、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环境保护、人口综合管理等执法管理事项,以及三地在宏观调控上的统一协调,需要一市两省共同协调解决制度合作问题。

     3、执法协调宜从有共性的事项入手。以单项执法事项的联动推进整体执法工作的深化,如:(1)共同打击假冒伪劣、盗版等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的执法协调;(2)针对偷盗自行车的执法协调;(3)针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执法协调;(4)省际高速公路收费买票一体化的执法协调等。

     4、执法协调需加强环太湖环境的保护。首先,建议一市两省共同推行防污治污责任制,作出细化落实,实行生态环境指标“一票否决制”。其次,环太湖环境保护的执法要针对一地严而另一地松的弊端进行协调。

     总之,三地执法协调需秉承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由点到面推进的原则,可由三省市中16个城市先行共同执法,以推动其他城市的执法协调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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