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若干建议
    一段时期以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十分盛行并不断蔓延。从查处范围看,国家工作人员案件多于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从涉嫌罪名看,受贿案件多于行贿案件。犯罪主体具有“两高一广”(行贿人与受贿人的职位都比较高)和热点行业普遍化,重点环节高发化的特点。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且有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之势。党中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是非常及时和正确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为此多次部署,中纪委发出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对商业贿赂进行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治理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我们认为,反对腐败,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标本兼治、惩防结合,必须坚持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加强源头治理。做到体制建设同步设计,政策措施同步实施,突出问题同步治理;即要严惩各类腐败犯罪人员,又要不断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范体系;加强廉政法治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彻底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
    为此建议:
    1、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治理商业贿赂,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当前,有关商业贿赂行为主体所承担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制定,其中第8条、第22条与惩治商业贿赂有关)、《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制定)。这些法律和规定内容已经滞后,根本无法满足当前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建议将分散在我国各个法规、条例、规章、政策文件中的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条款规定集中起来,根据当前的特点,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商业贿赂法》。
    2、加强相关法律的执法力度。
    在《反商业贿赂法》出台之前,应加强相关法律的执法力度。可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利益(至少应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等,以填补当前法律中的相关空白。
    3、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的经营动向,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企业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失信黑牌”企业数据库,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惩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机制,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设置监控机构,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监管。
    企业要树立守法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观念,要通过制定科学、规范、制衡的工作流程,设置必要的监控机构,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针对交易行为中的各个环节,从细微处作出规定,加强金融、票据的管理,减少现金交易;政府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和不正当交易“黑名单”机制;对不遵循商业活动规则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对其商业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
    5、严格执行会计报告制度。
    有效而严格的审计与查帐是防范商业贿赂的措施之一。商业贿赂的规律表明,用于商业贿赂开支的款项一般都是通过伪造的会计帐册来冲抵的。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报告制度;所有经营者必须采用保证能够准确反映所有营业情况的会计标准;不论何种理由,做假帐应被视为犯罪行为;会计事务所不能只要企业给钱,就听凭企业的报帐,并出具含有假帐的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今后,凡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均要承担严重后果。
    6、建立健全全民支持和参与的反腐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人大立法监督、党派民主监督、公民投诉举报和舆论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依据程序的公开制度,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运行;建立公众举报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增强线索来源,最大限度发挥各方面的监督力度;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建立投诉举报激励机制与保护举报人制度。
    7、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有重点对象、影响大、后果严重的商业贿赂案件。
    为扭转当前商业贿赂“前腐后继”的态势,有必要严密法网,克服“法不责众”的思想,从重从严处理一批商业贿赂典型案件,以震摄“顶风作案”的腐败人员。办案中有关各方要做到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跨地域侦查统一协调配合、侦查资源统一配置使用,以追求最大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对数额不大的一般行贿、索贿人员的惩罚,应以行政处罚为主,贯彻经济上让其吃亏,剥夺自由谨慎的原则,以适应当前轻刑化潮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8、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健康商业文化。
    治理商业贿赂不仅要从法律和行政的角度入手,还要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消除人们头脑中对商业贿赂的不正确认识,改变人们思想中“在平等交换外附加一定的好处是正常的”观念。通过宣传教育,把人们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营造公平竞争、等价交换、廉洁经营、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吉永华 谢遐龄

 

 

 

 

 

 

版权所有© 2004 上海冠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