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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现代航运服务政策特区”的若干建议 |
航运业是增强国力、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产业,已成为国际共识。我国航运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近海到远洋,目前已跻身于世界航运大国的行列,目前我国从事国际贸易运输的船队已发展到3700多万载重吨,港口吞吐量已位居世界第一。近十几年来,我国的航运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航运服务业却相对滞后。其中,劳动密集型的海运辅助业,企业规模较小、经营相对分散,航运服务附加值较低;知识密集型的航运服务缺乏,尚未形成有效的航运交易市场;航运融资、海事保险、海事法律、航运交易、航运咨询、公估公证等方面的航运相关服务发展缓慢。世界上的国际海运组织有4万多个,但总部设在中国的国际组织寥寥无几,国际性海运组织在中国的活动几乎空白。
要尽快使我国由航运大国发展为航运强国,首先要有科学合理的总体发展战略;其次要重点发展资金和知识密集型的航运总部经济、航运服务产业及邮轮经济;第三,为了突破软环境的瓶颈,要加强产业引导,争取政策突破,打造先行先试的“现代航运服务政策特区”。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产业发展政策。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全国范围内选择2—3个区域,建设现代航运服务聚集区,使它们尽快发展成为与国际接轨的先行先试的“政策特区”和“功能特区”;进行航运服务贸易开放政策试点,在部分尚未开放或严格控制的领域,提前对地方开放和下放前置审批权;航运行业管理职能局部下放,允许在现代航运服务产业聚集区内船舶所有权与船籍注册分离,确立航运经纪人的地位,推进无船承运人责任互保,加强对无船承运人市场的监管;允许邮轮公司在现代航运服务产业聚集区内设立中外合资或独资国际旅行社,从事邮轮出境专项旅游业务,支持外轮供应服务对其他经济成份开放;在航运产业集群区域内进行船舶注册、船员劳务注册改革试点,享受特定的政策便利与利益优惠,创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船舶注册条件的船舶注册模式及相应的船员劳务注册模式。
2、关于财税政策。
抓紧制订鼓励跨国公司在现代航运服务聚集区内设立地区总部的优惠政策,先行先试,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入驻;对以现代航运服务聚集区为母港、长期停靠的邮轮给予财税优惠政策;对航运服务产业区内航运服务企业的税收给予属地化征收、新增部分按比例分配的差别政策,专项用于现代航运服务产业聚集区的功能建设;争取将区内营业税等降低到国际低水平;在租金上实行“以租代卖”或“减免租金”的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企业迅速踊跃地入驻现代航运服务聚集区;对航运行业协会经营性项目予以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对航运行业协会提供的政府公共事务服务平台予以经费资助。
3、关于金融扶持政策。
建立船舶融资专业银行,设立船舶融资保险机构;设立国际贷代、无船承运人责任险种,鼓励互保协会运作;在现代航运服务聚集区内实行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试点;支持由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航运发展基金,支持保险基金、养老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债券等向航运服务业投资;政府设立相关专项基金作为引导、启动资金,用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产业聚集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争取相关专项投资,加大对航运服务业公共事务平台的财政支持力度。
4、关于投资审批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制订专门的项目审批制度和程序,确定地方政府审批权限和范围,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审批权限,如下放现代航运服务聚集区内航运公证、海事保险、航运金融等在内的航运延伸产业特许经营权的审批等;简化航运商务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外,取消项目建议书及开工报告的审批程序,同时为吸引各类航运服务机构入驻,实行“一门式服务”。
5、关于土地开发政策。
依据地块内土地开发性质的不同(公共设施开发还是用于商业性开发),制订相应的土地价格,拉开适当的价格差别;给予开发商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扶持,对其开发地块内属于自主建设公益设施部分的土地,可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增大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比例;对于容积率较低的地块,可以实行容积率转移、容积率奖励等办法补偿;采用现代航运服务聚集区域内外地块捆绑开发或开发权奖励等措施;参照市政重大工程项目政策,利用地方性有关税费给予适当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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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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