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立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其他主体间的关系。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
    整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是比较和谐的,这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是分不开的。从我国《劳动法》施行十年以来的情况看,我国的劳动关系日益走向法治化,建立起了比较和谐的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和改革,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劳资冲突等社会焦点问题已游离于法律法规调整之外,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需要在立法环节作出完善。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加快我国的社会立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必要的保障。
    就当前的社会立法而言,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社会保障,对社会弱者予以救济的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建设,已经突出地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之必需。首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所有制的形式上看,非公有制劳动关系的比重明显上升;从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上看,事实劳动关系、试用期劳动关系、借调劳动关系不断地出现;这些新情况,都需要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中得到体现,需要在立法上作出完善,以此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其次,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我国虽有《劳动法》、《保险法》等法律,但是,眼下,社会保障面还有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法律全面、切实的保护。这也由于: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起步较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很少,因此在劳动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十分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
    2、积极制定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同时在政策上作出支持。
    《决定》指出,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实行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积极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据此,在立法上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在制度上对充分就业提供便利和支持,是非常需要的。《决定》还指出: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指导和服务。据此,需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走向法治化。
    3、完善《劳动合同法》等立法,规范和健全和谐劳动关系。
    《决定》要求: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修改,扩大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的适用面,相应修改《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加快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建设。
    4、大力加强与征用、征收土地有关的立法,促进社会和谐。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失去土地之后,大批农民将面临生活难、再就业难等生计难题。从全国范围看,近些年,土地大开发高潮迭起,失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救济捉襟见肘,需要立法作出保障。一是将社会保障救济作为土地征用特别是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充分条件,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征地与社会保障挂钩,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地方财政要有用于社会保障投入的足够留存,建立配套的征地费用专项资金或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三是鼓励海外资本、私营资本等进入土地开发和社保救济领域。
    此外,具体就《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而言,在制度构建上,需要限定土地征用的范围,明确征地与补偿的程序,赋予村民会议对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处置事项的民主决定权,等等。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现行立法的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偿费相对偏低,因此,需要提高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使利害关系主体特别是农民的财产权利与经济利益,不致蒙受损失和遭受侵害。
谢遐龄 陆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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