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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数字影像技术用于金融行业档案保存的方式十分普及,包括票据,凭证,合同、契约等纸质档案被通过扫描办法,以数字影像的方式保存下来,并且以影像传输手段,实现异地处理,由此而衍生出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如在英国扫描的影像票据凭证,可以送到中国来处理,美国的影像,可以送到印度去处理。我国的中央银行正在推进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这些措施,有力地刺激和促进了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
然而,数字扫描和影像传输及保存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如现行法律及规章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司法部门出示司法证据时,要求出示实物原件,或者以实物原件来复印,公检法等部门来银行查阅档案时,也要求提供纸质实物原件进行复印。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在使用影像进行业务处理和档案保存的同时,还需重复保存纸质实物档案。
由于数字影像档案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我国的香港地区已经允许银行提供的原始资料司法证据,可以以数字影像等方式提供,实现了此项法律规定后,使银行业的档案保存发生了质的飞跃,银行大量的堆放纸质档案的仓库得以缩减,查找效率得以提高。以我国的银行业的档案仓库建设为例,上海地区的银行档案仓库占用面积在265800平方米以上,档案仓库还有专门的承重要求。以档案仓库每平方米2000元计,约耗资63160万元。随着银行业务量的增大,仓库的容量还需不断递增,这些仓库要按照六防(防鼠、防火,防盗、防霉、防蛀、防水)的要求进行管理,每年耗费大量的管理成本。按全国银行业推算,耗费更在巨大。
为此,建议修改我国的相关法律,金融机构在向相关部门提供司法证据时,其数字影像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金融机构只需调用计算机系统中保存的票据,凭证,合同、契约的影像,对影像进行复印或下载,以此满足司法部门查询、举证等各类需要。如果此项规定得以修改,将减低银行的巨额管理成本,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大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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